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苏0804民初1577号之一
原告:江苏乙鼎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阴区棉花庄镇十里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滁州苏皖机电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丰乐大道1899号(皖东国际车城)A区4幢2单元6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0MA2NJHT9XY。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江苏乙鼎电气有限公司诉被告滁州苏皖机电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3月30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因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协议,现自愿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乙鼎电气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滁州苏皖机电安装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乙鼎电气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滁州苏皖机电安装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财产保全费2570元,合计2595元,由原告江苏乙鼎电气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李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