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苏0804民初5682号
原告:江苏乙鼎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阴区棉花庄镇十里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74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溧阳市。
原告江苏乙鼎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被告***下落不明,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