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苏0804民初892号
申请人:江苏乙鼎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阴区棉花庄镇十里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04MA1N9T454Y。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宗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77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响水县。
申请人江苏乙鼎电气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江苏乙鼎电气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的财产,限额人民币230000元。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江苏分公司以诉讼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为申请人江苏乙鼎电气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苏乙鼎电气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限额人民币230000元,或者查封被申请人其他等额财产。
案件申请费1670元,由申请人江苏乙鼎电气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
被申请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