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乙鼎电气有限公司

江苏乙鼎电气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苏0804民初892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江苏乙鼎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阴区棉花庄镇十里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04MA1N9T454Y。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宗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77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响水县。 解除保全申请人江苏乙鼎电气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3日作出(2023)苏0804民初892号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人***的财产予以保全。现解除保全申请人江苏乙鼎电气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22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江苏乙鼎电气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