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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某某1、苏州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苏0506民初14864号 原告:胡某某1,男,1989年8月1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 被告:苏州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太湖街道雷山路8号。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 被告:胡某某2,男,1979年6月26日生,汉族,住河南省信阳市商城县。 第三人:苏州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陈某。 关于原告胡某某1诉被告苏州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胡某某2、第三人苏州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1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不适宜适用简易程序。因本案基本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可以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