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苏0506民初14864号
原告:胡某某1,男,1989年8月1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
被告:苏州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太湖街道雷山路8号。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
被告:胡某某2,男,1979年6月26日生,汉族,住河南省信阳市商城县。
第三人:苏州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陈某。
关于原告胡某某1诉被告苏州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胡某某2、第三人苏州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1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不适宜适用简易程序。因本案基本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可以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