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0506民初5390号
原告:苏州某某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
法定代表人:邹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博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
原告苏州某某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28日立案。原告苏州某某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未按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2642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苏州某某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