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嘉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苏州嘉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0506财保838号 申请人:某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市琴川街道。 法定代表人:沈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展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苏州嘉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太湖街道。 法定代表人:张某。 申请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苏州嘉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928086.92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并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苏州嘉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928086.92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院对上述银行存款的初始冻结期限为一年,续冻期限为一年;机动车及其他动产的初始查封期限为两年,续封期限为两年;不动产的初始查封期限为三年,续封期限为三年。如保全期限临近届满,案件仍未审结或在上诉过程中的,申请人应在保全措施期限届满七日前书面提出续保申请。否则,保全期限届满后,保全措施将自动解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六月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