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某公司、苏州某公司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0506民初4138号
原告:扬州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丁某。
被告:苏州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
原告扬州某公司与被告苏州某公司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扬州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扬州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扬州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