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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某公司、苏州某公司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0506民初4138号 原告:扬州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丁某。 被告:苏州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 原告扬州某公司与被告苏州某公司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扬州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扬州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扬州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