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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合某公司、苏州嘉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05民终287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苏州市合某公司,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XX大道。 法定代表人:郑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某,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苏州嘉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XX街道。 法定代表人:张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瀛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苏州市合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苏州嘉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作出(2024)苏0591民初164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5年2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审理了本案。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苏州市合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苏州市合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苏州市合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770元,减半收取2885元,由上诉人苏州市合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