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苏0506民初13236号
原告:苏州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太湖街道。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新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木渎镇。
法定代表人:张某。
被告:常州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湖塘镇。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
原告苏州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苏州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常州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0月09日立案。后本院依法通知原告苏州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缴纳案件受理费,但其表示已与被告在庭外达成和解,故不再交纳案件受理费,并同意本案按撤诉处理。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如下:
本案按苏州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邹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