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嘉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苏州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苏州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苏0506民初13236号 原告:苏州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太湖街道。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新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木渎镇。 法定代表人:张某。 被告:常州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湖塘镇。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 原告苏州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苏州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常州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0月09日立案。后本院依法通知原告苏州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缴纳案件受理费,但其表示已与被告在庭外达成和解,故不再交纳案件受理费,并同意本案按撤诉处理。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如下: 本案按苏州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邹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