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新广能实业有限公司

某某与南昌新广能实业有限公司、南昌谦兴机电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112民初2733号 原告:***,女,1977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南昌市新建区法律援助中心工作者。 被告:南昌新广能实业有限公司,住所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汇仁西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1561095521R。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南昌谦兴机电有限公司,住,住所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象湖新城金沙二路**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1MA382BU87K。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作,江西经辉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601201510778360。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经辉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601202010181759。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南昌新广能实业有限公司、南昌谦兴机电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提交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熊 军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