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112民初2751号
原告:程彩,男,1975年8月17日出生,汉族,现住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南昌市新建区法律援助中心工作者。
被告:南昌新广能实业有限公司,住所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汇仁西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1561095521R。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南昌谦兴机电有限公司,住,住所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象湖新城金沙二路**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1MA382BU87K。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作,江西经辉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601201510778360。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经辉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601202010181759。
本院在审理原告程彩与被告南昌新广能实业有限公司、南昌谦兴机电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程彩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提交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程彩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程彩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程彩负担。
审 判 员 熊 军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