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112民初2743号
原告:***,女,汉族,1975年3月19日出生,住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南昌市新建区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
被告:南昌新广能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汇仁西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1561095521R。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南昌谦兴机电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象湖新城金沙二路**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1MA382BU87K。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上述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作、**,江西经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南昌新广能实业有限公司、南昌谦兴机电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万演兵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