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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西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赣0502民初405号 原告:四川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羊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四川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西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在本案审理期间,原告四川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648元,减半收取计2824元,由原告四川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