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鹏远建设施工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某某、江西鹏远建设施工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全南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赣0729民初690号 原告:***,女,1957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全**县。 被告***,男,1989年7月16日出生,汉,住赣州市于都县县。 被告江西鹏远建设施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赣州市章贡区瑞金路中岛明珠**栋**。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负责人。 原告***与被告***、江西鹏远建设施工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9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82元,减半收取14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何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