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赣0703民初84号
原告:***,男,吉安市人,住吉安市吉水县。
被告:江西鹏远建设施工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文明大道129号2单元2层。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赣州市章贡区人,住赣州市章贡区,系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原告***诉被告江西鹏远建设施工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江西鹏远建设施工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江西鹏远建设施工有限责任公司向原告支付劳务工资计人民币21312元;2、判令被告江西鹏远建设施工有限责任公司承担拖欠劳务工资利息计人民币1012.32元(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利率0.0475计算);3、本案受理费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7月26日,原告***与被告江西鹏远建设施工有限责任公司分别签订了一份《泥工施工劳务协议》和一份《水电施工承包协议书》。协议签订后,原告***组织民工进行施工。后来由于被告付款不及时,一直处于拖欠劳务工资状态。原告与被告经协商后退出。仅原告施工部分与被告于2018年11月27日进行结算,结算金额为21312元。可是结算后至今一年余,劳务工资款一直未给付。该款经原告多次催收未果,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处理。
被告江西鹏远建设施工有限责任公司到庭辩称,1、被告和原告***签订劳务合同,原告***在签订合同和施工当中多次存在不按施工要求和施工计划施工,在施工完综合楼基础的时候2016年7月强行退场,导致综合楼基础验收时多次不合格直接给公司造成3万元经济损失,随后被告在2016年9月27日与另一泥工班组***重新签订劳务合同,后期工程均由***完成施工。2、被告与原告***签订劳务合同约定,原告(乙方)擅自中途退出,被告(甲方)有权不予结算剩余工程款,一切责任由原告(乙方)承担。3、原告提供的劳务工资结算多处存在不符合事实情况。(1)被告公章从来未在公司结算单中盖过章,公司结算单只认项目经理人签字,核对后再发放工程款。(2)劳务工资结算单中无被告任何一个人签字确认。(3)结算单当中结算日期与工程日期不符,被告分别于2017年9月、12月,将教学楼和综合楼已交付业主使用。(4)被告实际支付原告劳务工资27350元(有转账记录)与原告提供已支付13948元事实不符。
经审理查明,被告江西鹏远建设施工有限责任公司(甲方)承建南康区十八塘乡樟坊村小学教学楼和综合楼工程,其后将案涉工程泥工项目、水电安装项目发包给原告***(乙方)。原、被告双方于2016年7月26日,原告***与被告江西鹏远建设施工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一份《泥工施工劳务协议》,该协议书主要内容约定,一、工程地点:赣州市南康区十八塘乡樟坊村樟坊小学;二、承揽内容:混凝土主体结构的浇捣、二次结构的浇捣;主体的墙体砌筑;内外墙粉刷;三、工程质量及要求:合格:……;五、甲方责任:1、甲方配合乙方开展施工工作,每层提供一个临时施工用水和用电接口,指定材料堆放场地等工作;2、甲方负责按合同办理乙方工程施工款的及时支付与结算。……;六、乙方责任:1、乙方应严格按施工图纸及有关施工技术规范规定中的要求进行施工;2、乙方负责保质保量完成该项目的施工、保修等工作;……;十、其它:1、本协议执行过程中,如果乙方不能实现工期目标,甲方有权分割其工程量(由此而产生的工作费用均由甲方施工员负责分割费用由乙方负责);2、本协议执行过程中,如经认定乙方不能实现质量和进度目标,甲方有权单方终止和解除本协议,并有权重新聘请其他有能力的施工人员完成本项目,且不再对乙方已完成的工作量进行计量,所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3、乙方擅自中途退出,甲方有权不予结算工程款,一切责任由乙方承担。……。同时,原、被告双方签订了一份《水电施工承包协议书》,该协议书主要内容约定,一、工程地点:南康区十八塘乡樟坊村樟坊小学;二、承揽内容:施工设计图纸内的水电安装项目工程,按图纸设计范围内的工作进行施工;三、工程质量及要求:合格;……。五、甲方责任:1、甲方配合乙方开展施工工作,每层提供一个临时施工用水和用电接口,指定材料堆放场地等工作;2、甲方负责按合同办理乙方工程施工款的结算与及时支付;……;六、乙方责任:1、乙方应严格按施工图纸及有关施工技术规范规定中的要求进行施工;2、乙方负责保质保量完成该项目的施工、保修等工作。……;3、本协议执行过程中,如果乙方不能实现工期目标,甲方有权分割其工程量(由此而产生的工作费用均由甲方施工员负责分割费用由乙方负责);2、本协议执行过程中,如经认定乙方不能实现质量和进度目标,甲方有权单方终止和解除本协议,并有权重新聘请其他有能力的施工人员完成本项目,且不再对乙方已完成的工作量进行计量,所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3、乙方擅自中途退出,甲方有权不予结算工程款,一切责任由乙方承担。……。施工期间,原、被告因工资支付、施工质量问题等因素产生矛盾,原告中途退出,被告将剩余工程量转由案外人***施工。因原、被告就工资结算问题协商未果,原告诉至法院提出上述诉求。
另,被告支付原告工资款时间及金额为:2016年8月1日付款11000元、2017年2月21日付款4807元(已核减给邱运金1000元)、2017年3月30日付款1640元、2017年11月15日付款3320元,合计人民币20767元。诉讼中,被告对原告施工的工程质量、工程量、工程造价持有异议,但其未在规定时间内向法庭提出鉴定申请。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向法庭提交的身份证、《泥工施工劳务协议书》、《水电施工承包协议书》、书面证明、樟坊小学劳务工资结算单、泥工班组工资表等证据及当事人的庭审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一、关于案涉劳务工资金额认定及支付问题。综合原、被告的庭审陈述及各自向法庭提交的证据查明,原告提供的樟坊小学劳务工资结算单系原告本人在被告施工日记上抄写的,原告在该结算单载明总劳务工资计35260元,核减已付的13948元(2016年付7531元、2017年付6417元),余款为21312元,但该结算单仅有被告公司盖章,未有原告及被告项目负责人签名确认,且被告支付原告部分劳务工资未予以核减,被告也放弃对原告施工的工程质量、工程量、工程造价进行鉴定,故案涉劳务工资不明确。另,原、被告因工资支付、施工质量问题等因素产生矛盾,双方在本案中均存在过错,且原告中途退出,定会给被告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综合本案实际情况,本院以樟坊小学劳务工资结算单为参照,酌情由被告支付原告劳务工资款9420.40元【(35260元-20767元)×65%】;二、关于原告主张的利息问题。原、被告未约定利息,且双方在本案中均存在过错,故本院对原告该项诉求不予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限被告江西鹏远建设施工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劳务工资计人民币9420.40元;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59元,减半收取计179.50元,由原告***负担63元,由被告江西鹏远建设施工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16.50元。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费,上诉于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若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另一方当事人可在判决书规定的履行期届满后二年内申请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