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鹏远建设施工有限责任公司

瑞金市金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江西鹏远建设施工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瑞金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赣0781民初931号之一
原告:瑞金市金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江西省瑞金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81696076184N。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洪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鹏远建设施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005736248145。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海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瑞金市金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西鹏远建设施工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瑞金市金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37元,减半收取计1369元,财产保全费1130元,合计2499元,由原告瑞金市金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长毛远聪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