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1304执114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成都交大光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中段**天府软件园******。
法定代表人:梁涛。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欣佑,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南充市嘉陵区水务局,住所地四川省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耀目路2段**。
法定代表人:苟会平,局长。
本院在执行成都交大光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南充市嘉陵区水务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达成执行和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划拨被执行人南充市嘉陵区水务局银行存款120000元;
二、划拨后解除被执行人南充市嘉陵区水务局银行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罗思源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 谢文清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