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俊洪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中康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某某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181执保1945号 申请人:中康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洞庭路122号1段L405室。 法定代表人:康与宙,董事长。 被申请人:罗亚洪,男,1980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长宁县。 被申请人:曾俊,女,1983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金堂县,现住四川省长宁县。 被申请人:四川省俊洪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长宁县长宁镇城北三环路。 法定代表人:罗亚洪,经理。 中康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诉罗亚洪、曾俊、四川省俊洪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中康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罗亚洪、曾俊、四川省俊洪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9万元或对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财产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中康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罗亚洪、曾俊、四川省俊洪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9万元或对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张传真 二〇一九年九月九日 法官助理齐硕 书记员王沂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