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长宁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川1524民初4324号
原告:四川玖鑫中安防火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东部新区贾家街道高坡社区12组101号(属简州新城范围内)。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发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省俊洪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长宁县长宁镇城北三环路。
法定代表人:***。
原告四川玖鑫中安防火门窗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省俊洪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2月29日立案。2023年1月18日,原告四川玖鑫中安防火门窗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四川玖鑫中安防火门窗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54元,由原告四川玖鑫中安防火门窗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