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俊洪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中康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某某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181民初7114号
原告:中康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洞庭路122号1段L405室。
法定代表人:康与宙,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小燕,女,该单位员工。
被告:***,男,1980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长宁县。
被告:曾俊,女,1983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四川省金堂县,现住四川省长宁县。
被告:四川省俊洪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长宁县。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中康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曾俊、四川省俊洪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日立案。原告中康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中康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曾俊、四川省俊洪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康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494元,减半收取计2747元,保全费1970元,由原告中康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赵会娟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郭鹏鲁
书 记 员 于继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