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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某;四川某有限公司;中国某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成都某公司;西安某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天府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川0192民初5735号 原告:唐某,男,1993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江安县夕佳山镇。 被告:成都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田某,职务不详。 被告:西安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冉某,职务不详。 被告:四川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 法定代表人:刘某,职务不详。 被告:中国某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马某,职务不详。 原告唐某与被告成都某公司、西安某有限责任公司、四川某有限公司、中国某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4年7月4日立案。原告唐某于2024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唐某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唐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八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