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川0115民初4198号
原告:成都万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天府新区华阳街道华新中街212-214号1楼。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信诺达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四川中移通信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柳城凤溪大道中段156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四川有限公司凉山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凉山州西昌市川兴镇环海路一段7号。
负责人:***,职务不详。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四川有限公司西昌分公司,住所地:西昌市航天大道二段25号1幢。
负责人:***,职务不详。
被告:西昌邛泸旅游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西昌市川兴镇环海路青龙寺景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原告成都万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中移通信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四川有限公司凉山分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四川有限公司西昌分公司、西昌邛泸旅游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21日立案。原告成都万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2025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成都万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成都万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