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691民初54号之一
原告:北京中科高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薄村村委会南500米。
法定代表人:章小秋,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田丰,北京金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通工贸技师学院,住所地南通经济开发区振兴东路296号。
法定代表人:周荣建,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影,江苏友诚(南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申保俊,系单位员工。
原告北京中科高联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南通工贸技师学院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6日立案,原告北京中科高联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中科高联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中科高联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 判 长 曹维维
人民陪审员 方新强
人民陪审员 胡允娟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八日
法官 助理 李佼童
书 记 员 丁浩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