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科高联科技有限公司

原告北京中科高联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鹰海防务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中国人民解放军某部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12民初43501号
原告:北京中科高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环科中路。
法定代表人:章小秋,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田丰,北京金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鹰海防务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
法定代表人:付文洁。
第三人:中国人民解放军某部队,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负责人:赵文菫。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中科高联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鹰海防务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中国人民解放军某部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7日立案。经本院调解,被告将货款向原告支付清,原告北京中科高联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中科高联科技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中科高联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梁联林
二〇二二年三月一日
法官助理  柳爱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