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通易科技有限公司

广州通易科技有限公司、某某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粤01民特270号
申请人:广州通易科技有限公司,住广州市天河区翰景路1号1401房自编A、B、C、D1、H1部位。
委托代理人:常娜,系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男,1989年08月1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兴宁市。
申请人广州通易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广州市天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穗天劳人仲案[2018]803号仲裁裁决,向本院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仲裁裁决如下:一、广州通易科技有限公司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一次性支付**超出一个月试用期的赔偿金10000元;二、驳回**本案其他仲裁请求。
广州通易科技有限公司认为:一、我司《员工手册》明确规定公司所有员工必须通过三个月的试用,该规定我司在面试、入职培训、劳动合同签订过程中反复说明,被申请人也签字表示同意遵守。二、被申请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本案的关键在于劳动合同固定期限,该劳动合同时间是被申请人提出的,其为高知人才,有足够智力和能力对其作出的劳动合同期限的决定负责。综上所述,请求法院依法撤销该劳动仲裁裁决书。
钟伟于庭审答辩称:不同意申请人的申请。从入职须知第二点可以证明试用期是公司约定的,该约定违反劳动法相关规定,即使是协商也应在法定范围内。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现经审查,广州市天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穗天劳人仲案[2018]803号仲裁裁决并无《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可予撤销的情形,故对申请人提出的撤销该劳动仲裁裁决的申请,本院不予支持。
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广州通易科技有限公司撤销广州市天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的申请。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广州通易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八日
书记员***
甄新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