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粤0106执10902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9年8月11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兴宁市大坪镇大东村家安围。
被执行人:广州通易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翰景路*号****房自编A.B.C.D1.H1部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672682536XW。
法定代表人:***。
关于上列当事人劳动争议一案,广州市天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穗天劳人仲案(2018)803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2018年4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广州通易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赔偿金10000元和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同日,本院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履行。
执行期间,被执行人向本院提交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粤01民特270号受理案件通知书,证明该院已于2018年4月18日立案受理了其申请撤销本案劳动仲裁裁决的申请。
本院将本案的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表示撤销本次执行申请,同意本案终结执行。
本院认为: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受理被执行人撤销本案劳动仲裁裁决的申请,本案依法应中止执行。现申请执行人表示撤销执行申请,并同意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8)粤0106执10902号案件终结执行。
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本页无正文)
执行长*羽
执行员**
执行员*军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