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602执2644号
申请执行人东营市铁人抽油杆有限公司,住所地利津县津六路以西宫家干渠以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22164923610A。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滨州市国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滨州市滨城区彭李办事处盛华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00349273626R。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东营市铁人抽油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滨州市国泰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已冻结并扣划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2157660.75元,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现申请人申请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5)5号第五百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鲁1602执264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