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铁人抽油杆有限公司

东营市铁人抽油杆有限公司、滨州市博硕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602财保145号 申请人:东营市铁人抽油杆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利津县津六路以西宫家干渠以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22164923610A。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滨州市博硕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彭李办事处黄河八路383-8号大祥金庭公馆第10栋1**5层1-502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02MA3C9C6Q6B。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名下位于滨州市沾化区东的土地一宗,产权证号:鲁(2019)沾化区不动产权第0××1号。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以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名下位于滨州市沾化区东的土地一宗,产权证号:鲁(2019)沾化区不动产权第0××1号,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预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吕 冰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张 静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