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602财保145号
申请人:东营市铁人抽油杆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利津县津六路以西宫家干渠以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22164923610A。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滨州市博硕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彭李办事处黄河八路383-8号大祥金庭公馆第10栋1**5层1-502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02MA3C9C6Q6B。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名下位于滨州市沾化区东的土地一宗,产权证号:鲁(2019)沾化区不动产权第0××1号。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以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名下位于滨州市沾化区东的土地一宗,产权证号:鲁(2019)沾化区不动产权第0××1号,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预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吕 冰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张 静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