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国网盛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北京国网盛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0528民初57号 申请人:***,女,1992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中专文化,群众,宁晋县人,现住宁晋县。 被申请人:北京国网盛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景园北街2号院68号楼5层605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7年3月20日出生,汉族,该公司经营副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北京国网盛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4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北京国网盛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其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的处分,且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北京国网盛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3200元减半收取计116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