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0528民初3144号
本院于2019年10月14日对原告及***与被告北京国网盛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9)冀0528民初3144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2019)冀0528民初3144号民事判决书中第六页第3行“473595.83万元”补正为“473595.83元”。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