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宝康电子控制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普泰国信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宝康电子控制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沪0113民初34167号 原告:某甲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金某,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兰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兰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乙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黄某。 原告某甲公司与被告某乙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以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甲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某甲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一月二十六日 [核对位置]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