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宝康电子控制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某某电子控制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某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申请公司清算强制清算强制清算与破产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强 制 清 算 与 破 产 裁 定 书 (2022)沪0115强清165号 申请人:上海**电子控制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工业园区锦富路298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北京德和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北京德和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外高桥保税区荷丹路88号主楼204-1室。 法定代表人:***。 2022年10月10日,申请人上海**电子控制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电子公司)以被申请人上***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寅达公司)已出现解散事由但逾期未成立清算组自行清算为由,向本院申请对寅达公司进行强制清算。本院公告通知了寅达公司。 本院查明:寅达公司成立于1997年9月24日,系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金为人民币100万元,股东为**电子公司、上海**电脑维修服务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国际贸易、保税区企业间的贸易及区内贸易代理、区内商业性简单加工、贸易咨询及技术服务。2004年11月12日,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浦东新区分局对寅达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吊销营业执照,目前工商登记状态为吊销未注销,至今尚未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本院认为,根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上海法院强制清算与破产案件集中管辖的通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管辖除上海金融法院管辖范围以外的企业住所地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的强制清算与破产案件,寅达公司的住所地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故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寅达公司已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出现了公司法规定的解散事由,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自行清算。现寅达公司逾期未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电子公司作为寅达公司股东,可以申请法院指定清算组对寅达公司进行清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百八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申请人上海**电子控制工程有限公司对被申请人上***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强制清算申请。 本裁定即日起生效。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李 洁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