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5民初100960号之一
解保申请人:上海**电子控制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工业园区锦富路29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兰***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距马(上海)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211号302部位368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金***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电子控制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距马(上海)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1日作出(2021)沪0115民初10096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距马(上海)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90万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原告于2022年11月29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据此,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距马(上海)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90万的冻结或其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扣押。
审判员 陆 琳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