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宝康电子控制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宝康电子控制工程有限公司与单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单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1)鲁1722民初2177号
原告上海宝康电子控制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康公司)与被告单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住建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5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宝康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朝文、被告住建局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保礼、张新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宝康公司与住建局签订六份合同,均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双方之间的建设工程合同法律关系依法成立并生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项目一至五的合同签订后,宝康公司实际进行了施工,并均经竣工验收和结算审定,经结算上述五项目的工程款总计造价为8333677.14元,扣除住建局已支付的工程款8119400元,住建局尚欠宝康公司工程款214277.14元。根据项目一——五的合同约定质保期间,结合五项目的竣工时间,可知上述项目均已过质保期,故住建局应全额支付五项目的工程总价款。关于项目六,合同约定工程验收合同后,应付合同价款的90%,合同约定总价款为4450000元,该项目已于2020年5月26日经验收合格。根据合同约定,住建局应支付宝康公司工程款4005000元(4450000元×90%)。但住建局至今没有付清项目的应付工程款,明显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宝康公司要求住建局支付工程款4219277.14元(214277.14元+4005000元)的诉求于法有据,应予支持。 关于宝康公司主张的逾期利息,宝康公司要求分期分段计算,但其庭审时仅自认住建局已付工程款数额,并未举证付款节点,故其主张利息计算方式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第二十七条规定:“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开始计付。……”。本案中,截止到2020年5月26日,住建局应付宝康公司工程款4219277.14元而未付,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住建局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给宝康公司欠款利息。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五百七十七条、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根据当事人陈述及双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认定法律事实如下:2016年3月至2018年5月期间,宝康公司与住建局就单县部分道路交通信号灯等交通设施项目施工安装签订6份交通设施采购安装合同。其中,项目名称为单县城区道路交通信号灯等交通安全设施项目标段一(“项目一”)、单县城区道路交通信号灯等交通安全设施项目标段二(“项目二”)、单县城区安装道路交通信号灯等交通安全设施项目(“项目三”)、菏泽单县小南外环大货车限行电子警察自动抓拍系统采购安装合同(“项目四”)、单县13号路交通安全设施(信号灯)工程施工(“项目五”)的五个项目均已完成竣工结算。经核算,五个项目竣工结算审定后的工程总价款为8333677.14元(1803814.61元+1371214.64元+3539605.9元+101580.54元+1517461.45元),被告已支付8119400元(7861400元+258000元)。项目一、二、三、五的合同均约定:工程全部完成验收合格经招标人代表和监理工程师签字后付至合同价款的90%;其余款项待审计完成后,付至审计价值的95%。剩余5%作为质保金,按国家规定到期无质量问题返还;项目四的合同约定:本合同签订并生效后,乙方按合同约定安装并调试开通验收合格,甲方需7日内报审计部门工程审计决算。审计决算后甲方收到乙方发票后支付至审计决算价的90%,其余10%质保期满后支付。同时,项目一、二合同约定质保期36个月,项目三、五合同约定质保期24个月,项目四合同约定质保期为一年。项目名称为单县城区道路交通信号灯、道路标线施划及隔离护栏安装工程一标段(“项目六”)的项目,原被告于2018年5月21日签订协议书,约定:合同总价款为4450000元,支付方法:工程施工完成工程量的50%经招标人代表和监理工程师签字后付合同价款的30%;工程全部完成验收合格经招标人代表和监理工程师签字后付至合同价款的90%;其余款项待审计完成后,付至审计价值的95%。剩余5%作为质保金,按国家规定到期无质量问题返还。质保期:政府相关职能部门验收合格之日起12个月。该合同于2020年5月26日通过竣工验收,目前尚未竣工结算。原被告均认可,已付的8072000元是项目一至五的工程款,不包括项目六所涉款项。
单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上海宝康电子控制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4219277.14元及相应利息(利息以4219277.14元为基数,自2020年5月2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648元,减半收取计21824元,由单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石永刚
书记员  朱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