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苏0922财保12号
申请人滨海县金汇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贵宇金属制品滨海有限公司、***。
申请人滨海县金汇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二0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三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查封被申请人贵宇金属制品滨海有限公司、***价值25万元财产,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贵宇金属制品滨海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5万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