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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建设有限公司;成都某有限公司;米易某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其他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米易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川0421民初1076号 原告: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洪某,系该公司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四川XX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某,男,1982年1月18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住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公民身份证号码:XXX。 被告:成都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四川XX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四川XX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XXX。 第三人:米易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米易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4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张某,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9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住四川省米易县,公民身份证号码:XXX。 原告某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某有限公司、第三人米易某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3月22日立案受理。2024年10月25日,原告某建设有限公司以案涉工程造价第三方审核结果未出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某建设有限公司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某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5598元,减半收取计32799元,由某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四年十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