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川0603民初3487号
原告:德阳旌东王氏建材经营部,经营场所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宝山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0603MA6332934Q。
经营者:***,男,1959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德阳市正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四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区庐山南路19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00708942327N。
法定代表人:***。
原告德阳旌东王氏建材经营部与被告四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4日立案。原告德阳旌东王氏建材经营部于2022年9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德阳旌东王氏建材经营部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征收597元,由原告德阳旌东王氏建材经营部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九月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