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溪市城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付某;慈溪市城西某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浙0282民初3052号 原告:付某,男,1967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慈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慈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慈溪市城西某有限公司。住所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陈某,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付某与被告慈溪市城西某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13日立案。原告付某于202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付某撤诉。 本案免收受理费。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九日 代书记员法官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