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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摩比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成都一方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6)川0114执40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某甲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 法定代表人:梁某,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盛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某乙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新都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职务不详。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某甲公司与被执行人某乙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4)川0114民初1150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某甲公司于2026年1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执行中,本院查明本案的被执行人也是(2024)川0114执4398号案件的被执行人。为便于统一管理和执行(包括但不限于分配案款、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本院认为本案与本院(2024)川0114执4398号案件可以合并执行,且合并既不违反法律规定,也不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院(2026)川0114执406号案件并入本院(2024)川0114执4398号案件合并执行。 二、终结(2025)川0114执40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