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甬奉商初字第380号
原告:***朝模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奉化市江口街道坝桥村。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浙江颂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杭机铸造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江藻镇共青路。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朝模具有限公司为与被告浙江杭机铸造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朝模具有限公司于2014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朝模具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朝模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25元,减半收取262.50元,由原告***朝模具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