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宇厨卫股份有限公司

中宇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么想(临高)商贸商行等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儋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琼9003民初1658号 原告:中宇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南安市仑苍中宇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建达(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么想(临高)商贸商行,住所地海南省临高县太坡村21号3幢2单元105房。 投资人:朗某某。 被告:朗某某,住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公民身份号码:XXX。 原告中宇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么想(临高)商贸商行、朗某某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2月5日立案。原告中宇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于2024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2024年4月2日,原告中宇厨卫股份有限公司变更诉讼请求,将诉讼标的变更为10000元。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其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提出撤诉申请,属对其民事诉权的自行处分,且该撤诉行为并未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因原告在法庭调查终结前向本院提出减少诉讼请求数额的请求,故案件受理费按照减少后的诉讼请求数额计算并予以退还。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宇厨卫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中宇厨卫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余款250元退回原告中宇厨卫股份有限公司。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四月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