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陕0116知民初260号
原告:中宇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中宇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3月27日立案。2024年5月16日,原告中宇厨卫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宇厨卫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宇厨卫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祝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