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宇厨卫股份有限公司

中宇厨卫股份有限公司、某某等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浙0381执712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中宇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 委托执行代理人:***,系申请执行人员工。 被执行人:**,男,1971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平阳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女,1971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平阳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中宇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浙0381民初1175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21年7月6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7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赔偿经济损失(含合理费用)共计200000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 立案后,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送达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知书,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令,但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法定义务,亦未申报财产。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及登门临柜等方式向各金融机构、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车辆管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局等相关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并委托被执行人户籍地法院代为查询。现查明:一、被执行人**、***名下在各金融机构或未开户或仅有小额存款,无执行价值。二、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有坐落于平阳县的不动产(权证号:X**),本院已裁定查封(查封期限三年,自2021年9月2日至2024年9月1日止),因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现案件尚在审理中,本院待审理结果再决定是否启动处置。三、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四、被执行人**、***名下无工商登记信息。五、被执行人**、***在户籍地无其余可供执行的财产。 就本院前期查封、冻结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应于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30日书面向本院申请续封或续冻,逾期未申请续封或续冻最终导致无法执行的,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以上事实有查询函、“点对点”及“总对总”查询清单、谈话笔录、现场照片等材料在案佐证。 因被执行人**、***未按规定履行义务,为督促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失信决定书,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目前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向申请执行人反馈,申请执行人无异议且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可先予以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应予以准许。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法院申请继续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1)浙0381执7126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继续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