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宇厨卫股份有限公司

中宇厨卫股份有限公司、永春县某某网络贸易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526民初1846号 原告:中宇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南安市仑苍镇中宇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业聪,北京观***(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永春县**网络贸易商行,住所地福建省永春县桃城镇环城路284号网商产业园B3727号(集群注册)。 经营者:***,女,1966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 原告中宇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永春县**网络贸易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7日立案受理。中宇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于同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中宇厨卫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中宇厨卫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厨卫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童彬妮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