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武夷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782民初932号之一
原告:中宇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南安市仑苍镇中宇工业园,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50500MA2YDTLX5J。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业聪,北京观***(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平市建阳区***百货店住所地南平市建阳区考亭路48号建盏文创园15号楼二楼201室艺缘虚拟产业园JQ-34710号,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2350784MA8T2D0472。
经营者:***,女,1959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
原告中宇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南平市建阳区***百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8日立案。中宇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中宇厨卫股份有限公司对本案申请撤诉,并无不当,本院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中宇厨卫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中宇厨卫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 ***
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