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11执123号
申请执行人:中宇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南安市仑苍镇中宇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0MA2YDTLX5J。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90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宁远县。
申请执行人中宇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6日立案执行。现因被执行人**住所地属湖南省宁远县人民法院辖区,为便于案件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湘11民初249号民事判决由湖南省宁远县人民法院执行。
湖南省宁远县人民法院在收到本裁定书和有关案卷材料后通知相关当事人。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