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宾市南溪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宜宾市南溪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宜宾市南溪区中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1503民初869号之一
原告:***,男,汉族,1970年6月20日出生,住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甲海,四川甲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宜宾市南溪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水池街77号。
法定代表人:谭英杰。
被告:宜宾市南溪区中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桥柏公寓三号楼13、14、15号门市。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宜宾市南溪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宜宾市南溪区中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1日立案。原告***在本院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徐 珊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张乃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