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宾市南溪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宜宾市南溪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宜宾市南溪区中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1503民初869号之三
原告:***,男,汉族,1970年6月20日出生,住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甲海,四川甲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宜宾市南溪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水池街77号。
法定代表人:谭英杰。
被告:宜宾市南溪区中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桥柏公寓三号楼13、14、15号门市。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宜宾市南溪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宜宾市南溪区中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3日作出(2020)川1503财保23号民事裁定,对原告***与其妻子徐明英共有的位于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房屋进行了查封。因该案现已按撤诉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预售备案登记在原告***与其妻子徐明英名下的位于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房屋采取的查封措施;
二、解除对预售备案登记在案外人徐明春与罗中雨名下的位于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房屋采取的查封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徐 珊
二〇二〇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张乃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