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绵阳市展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川0703执恢75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绵阳市展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警钟街87号。

被执行人:***,男性,1978年01月29出生,汉族,住绵阳市涪城区。

案由: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绵阳市展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2008)涪民初字第1570号民事判决书一案,执行内容为: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168113元并承担资金利息。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存款、车辆及其他运输工具、有价证券等进行查询,同时也通过传统查控方式对被执行人***名下的房屋信息、住房公积金信息、收益类保险信息、住所地信息等向相关部门进行查询。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建设银行、邮储银行、支付宝等账户,因冻结金额较少,不具有扣划价值,本院暂不处置。

现因未查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案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截至2019年12月17日,已执行到位案款0元。以上调查情况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不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2008)涪民初字第1570号民事判决书中所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田 浩

审判员 牟玉峰

审判员 胡益鹏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张兴萍